《濕地公約》第十四屆締約方大會由公約秘書處主辦,中國承辦。會議主題為“珍愛濕地,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2022年11月5日至13日,《濕地公約》第十四屆締約方大會舉辦。在中國武漢設線上線下主會場,在瑞士日內瓦設線上線下分會場。
今年是我國加入《濕地公約》30周年,COP14大會將在中國武漢設線上線下主會場、在《濕地公約》秘書處總部瑞士日內瓦設線上線下分會場同步進行,探討公約戰略方向,審議重要履約事項,講好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精彩故事。
我們,各締約方的部長、部長級官員和大使,于2022年11月6日參加《濕地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十四屆締約方大會高級別會議,特此:
認識到濕地是全球重要生態系統之一,濕地保護、修復、管理以及合理和可持續利用對于應對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喪失等緊迫環境、社會和經濟挑戰至關重要,同時保障著人類和整個地球的健康和福祉安全;
深切地關注到,自《公約》生效51年以來,盡管目前已指定2466個國際重要濕地,認定了43個濕地城市,發起了19項區域倡議,各級為實現濕地持續保護并不斷提供惠益和服務作出了許多努力,但自然濕地仍然減少了35%,導致寶貴的生態系統及其功能和服務受損,影響到所有個人和社區;
重申濕地保護、修復和合理利用是《公約》的核心原則,與其他多邊環境協定所有利益相關方合作,抓緊實施好這些原則,對于遏制和扭轉生物多樣性喪失,減緩、適應和抵御氣候變化不利影響,實現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及其可持續發展目標,落實聯合國生態系統十年修復行動,造福今世后代都是至關重要的;
認識到濕地生態系統雖易受氣候變化影響,但如能可持續管理,則可提供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和生態系統方法,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影響,保護水資源,減少侵蝕,抵御洪水和風暴潮,進而維護生物多樣性,減輕災害風險并增加碳吸收;
鼓勵締約方將濕地納入國家可持續發展計劃以及其他國家計劃,也認識到濕地可為國家和地方經濟帶來惠益;
強調《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規定的原住民在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充分有效參與的重要性,以及鄉土知識和做法在促進濕地保護、修復和合理利用方面的作用;
認識到包括婦女、青年、地方社區在內的民間團體和非政府利益相關方在實施《公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確認必須從各種渠道公開透明籌措資金的重要性,以有效實施《公約》,阻止和扭轉締約方的濕地喪失和退化;
考慮到《2021年全球濕地展望》《聯合國環境署第六次全球環境展望》《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五次全球生物多樣性展望》《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六次評估第二工作組報告》以及生態系統服務政府間科學政策平臺(IPBES)開展的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服務全球和區域評估;
因此迫切宣告:在《公約》生效51周年之際,為避免全球濕地持續退化和喪失而引發的系統性風險,我們必須以強烈意愿和實際行動,促進各類濕地的保護、修復、管理以及合理和可持續利用。
為此,我們將努力
1. 采取適當和緊急的措施,實現遏制和扭轉全球濕地喪失的目標;
2. 考慮各締約方不同需求,從各種渠道籌措更多資源,以強化實施《濕地公約第四期戰略計劃》,并制定具有更大力度的第五期戰略計劃,在2030年前采取更有影響力的行動;
3. 考慮將濕地保護、修復、管理以及合理和可持續利用納入國內立法、計劃或行動,以促進可持續發展目標和其他相關多邊環境協議的實施,以及相關國際協議和機構之間的協同增效;
4. 鼓勵所有締約方與民間團體利益相關方、學術界和私營部門合作,針對濕地保護、修復、管理以及合理和可持續利用,在保障社會和環境安全下,制定戰略目標和優先領域,并利用創新技術加強濕地調查、監測和評估;
5. 支持各締約方根據《公約》,推進濕地保護、修復、管理以及合理和可持續利用的立法和執法,并為評估和維護濕地生態系統服務作出努力;
6. 開展濕地及其生態系統服務的自然資產評估和核算,酌情利用財務框架對濕地進行價值估算,開展生態系統服務補償,以便根據國情和優先行動,探索和建立創新、多樣的投融資機制,促進濕地保護、修復、管理以及合理和可持續利用;
7. 保護、修復和可持續地管理城市和郊區的濕地,酌情建立濕地公園或濕地教育中心,推進濕地城市認證,建設具有氣候韌性、生物多樣性友好及可持續的濕地城市;
8. 采取濕地保護和修復措施,以應對諸如生物多樣性喪失、氣候變化、土地和水資源退化、毀林、荒漠化、災害風險和人類健康風險等社會、經濟和環境挑戰;
9. 加強濕地的保護、修復和可持續管理,特別是作為遷徙、瀕危和特有物種棲息地的濕地,以及在水循環中發揮重要作用的濕地;鼓勵對泥炭地、珊瑚礁和海草床、紅樹林、高原濕地、地下水系等脆弱生態系統適當采取優先保護和管理;
10. 加強濕地水污染防治,發展環境衛生服務,建設廢水處理基礎設施,實施流域綜合管理,促進可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模式,以減少濕地污染;
11. 利用《公約》區域倡議、科技委員會、宣教計劃以及其他相關多邊環境協議下設科學機構等,加強全球濕地保護工作者之間的技術合作和知識共享;
12. 鼓勵締約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確保原住民和地方社區、婦女、青年、殘疾人、學術界、民間團體和私營部門充分參與各類濕地的保護、修復、管理以及合理和可持續利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國際重要濕地是在生態學、植物學、動物學、湖沼學或水文學方面具有獨特國際意義的濕地。監測結果顯示,我國內地63處國際重要濕地分布在23個省區市,其中內陸濕地類型48處,近海與海岸濕地類型15處。63處國際重要濕地面積372.75萬公頃,同口徑相比2019年有所增長。濕地總體水質進一步改善,53處獲取地表水水質數據的濕地中,Ⅱ類水比重最大,占30.19%;7處獲取海水水質數據的濕地中,一類3處,二類4處。
第一條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及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濕地保護…
國際濕地公約全稱為《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1971年2月2日訂于拉姆薩爾,經1982年3月12日議定書修正。各締約國承認人類同其環境的相互依存關系;考慮到濕地的調節水分循環和維持濕…
1971年2月2日,來自18個國家的代表在伊朗南部海濱小城拉姆薩爾簽署了《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為了紀念這一創舉,并提高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1996年《濕地公約》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決定,從1997年起,將每年的2月2日定為世界濕地日。